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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安达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通知的解读

来源:安达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5-12-03 15:26:26

为全面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5日印发《关于制定安达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政发〔2025〕23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2年,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了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制定本管理办法。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为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二、制定依据

《安达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制定依据及执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结合安达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三是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四是充分借鉴其他县市成型做法,结合安达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安达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共五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城镇生活垃圾的定义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明确收费范围及减免政策

安达市市区内(不含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政策人员,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等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0.8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月缴纳0.8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6元。

2、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营业面积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从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2000元)。

4.农贸、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元;

5.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企业单位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明确征收使用与监督管理

1、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进行征收。

2、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依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规范管理。

4、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价格、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明确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