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现就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
1.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0.8元,实行按户征收(每户为1人的,每户每月缴纳0.8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6元)。
2.住宿、餐饮、洗浴、娱乐业等从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营业场地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从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2000元)。
4.农贸、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元;
5.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企业单位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有关事项
1.本通知所规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区域。
2.以下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政策的人员;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3)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三、严格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督促收费单位在醒目位置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要素;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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