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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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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政规〔2023〕1号
  • 2023-08-18
  • 2023-08-18

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1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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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

关于印发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6号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的通知》(办农水〔2022〕2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达市行政区域内供水行业的财政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承担供水成本的供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单位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企业负责与供水相关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运营成本审核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核算及拨付等;市发改局负责根据供水企业成本变化和财政补贴情况,依程序制定和动态调整供水收费价格等。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算办法

第四条 按照《安达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安水字〔2019〕73号)要求,我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实现全部收费,水费收缴方式实行计量收费。水费价格拟采取现行城市居民用水价格,收费金额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收取。

第五条 财政补贴金额结合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经认定的企业合理利润及水费收取等情况核定。

计算公式为:

财政实际补贴金额=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供水企业实际水费收取金额。

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基本水费+计量水费。

第六条 基本水费由供水企业投资(新建供水工程投资、存量供水资产购买投资或存量供水经营权购买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必要的合理收益等费用组成。

年均基本水费等于经核定的供水企业投资除以年金现值系数。年金现值系数中回报率按照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年限为补贴年限根据实际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核算的计量水费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审核应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运营成本。

第九条 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范围包括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动力费、修理费、管理及其他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按照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或相关购买协议的规定执行。

(二)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净化消毒等药剂和物料消耗的费用。

(三)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岗位需求确定。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是指供水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用等。

(四)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等所需动力的费用,不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安达市平均水平。

(五)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等需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事故备品备件以及为维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

(六)管理及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之外应列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取暖费、邮电费、办公费、劳务费、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费用以及不应计入运营成本的费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据实核算,相应费用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定、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于每年10月中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供水企业应同时报送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水费收入、运营成本支出情况,下一年度供水计划、水费收入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供水企业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及本办法核算财政补贴金额、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三条 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供水企业根据批准的补贴额度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金支付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财政补贴预算和企业申请,按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政府核算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关于安达市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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