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实施《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起草说明
《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为保证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精准理解政策内涵,确保政策及时落地,我局结合信息系统的实际请情况,对《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绥化市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和职工缴费上下限。2021年省人社厅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120元。
二、使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三、灵活就业人员(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书,具有农村户口的,应提供居住地社区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书。
四、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60元(单位和个人各30元),各地已收取全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按照此标准进行核减或补足。关停破企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下半年划入12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扣缴30元,实际划入90元),个人账户已经划转的,暂不扣下半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下一年年初收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补足。
五、职工门诊特殊疾病4-9病种,从手术期当年(或确诊日期)开始计算待遇享受年度,3个自然年度后不再受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可申请相关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待遇享受期5年(自然年度)
六、2021年7月1日以后办理零星报销的,按新政策执行;7月1日以前入院,7月1日以后出院的,按新政策执行。
相关文件:
【图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