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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公告

来源:安达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1-22 09:5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万宝山镇政府有土地。安达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万宝山镇政府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安达市天楹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光伏部分)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项目拟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有关规定。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位于精细化工区南、曙光村六炮台屯西,面积:17028.04平方米,均为未利用地(均为后备耕地)。

三、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2023年9月28日发布)批复的安达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万宝山镇位于ADS-2区片,补偿标准为52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及苗木的补偿参照《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该季节拟使用国有土地上无青苗。

四、安置意见

拟使用国有土地不占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相关事宜。

五、社会保障

拟使用国有土地不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不涉及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被使用国有土地权属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国有土地所在的乡(镇)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拟使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安达市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即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征地权属乡镇政府向安达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55-7560014)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