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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安达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1-22 09:48: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安达镇政府、万宝山镇政府、羊草镇政府、先源乡政府国有土地;拟征收安达镇铁西村、安达镇立志村、万宝山镇福民村、万宝山镇巨宝村、万宝山镇曙光村、万宝山镇兴晨村、万宝山镇长山村、万宝山镇中和村、先源乡富强村集体土地。安达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以上13个权属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安达市天楹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风电部分万宝山场区)项目,用途为工矿仓储、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安达镇政府,面积0.3552公顷,其中:农用地0.3552公顷(旱地0.0019公顷、天然牧草地0.1045公顷、农村道路0.0451公顷、坑塘水面0.2307公顷);安达镇立志村,面积0.3020公顷,其中:农用地0.3020公顷(旱地0.3014公顷、农村道路0.0006公顷);安达镇铁西村,面积0.1849公顷,均为农用地(旱地0.1849公顷);万宝山镇政府8.9490公顷,其中:农用地5.6057公顷(旱地1.5564公顷、天然牧草地3.0565公顷、其他草地1.9735公顷、农村道路0.0169公顷、沟渠0.0024公顷),未利用地3.3433公顷(盐碱地0.4027公顷、后备耕地2.9406公顷);万宝山镇福民村,面积0.1519公顷,其中:农用地0.1519公顷(旱地0.1498公顷、农村道路0.0021公顷);万宝山镇巨宝村,面积0.085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5公顷(旱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0739公顷(后备耕地0.0739公顷);万宝山镇曙光村,面积0.3443公顷,均为农用地(旱地0.3433公顷);万宝山镇兴晨村,面积0.3017公顷,其中:农用地0.2082公顷(旱地0.2037公顷、农村道路0.0045公顷),未利用地0.0935公顷(后被耕地0.0935公顷);万宝山镇长山村,面积0.0627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627公顷(后被耕地0.0627公顷);万宝山镇中和村,面积0.09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984公顷(旱地0.0926公顷、沟渠0.0058公顷);先源乡政府,面积0.3911公顷,其中:农用地0.3911公顷(天然牧草地0.3637公顷、农村道路0.0233公顷、沟渠0.0041公顷);先源乡富强村,面积0.0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7公顷(旱地0.0835公顷、农村道路0.0012公顷);羊草镇政府,面积1.1905公顷,其中:农用地0.4299公顷(天然牧草地0.1522、其他草地0.2757、农村道路0.0020公顷),未利用地0.7606公顷(盐碱地0.0802公顷、后被耕地0.6804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规定执行。拟征收(使用)安达镇土地位于ADS-1区片,补偿标准为75元/平方米。拟征收(使用)万宝山镇土地位于ADS-2区片,补偿标准为52元/平方米。拟征收(使用)羊草镇土地位于ADS-2区片,补偿标准为52元/平方米。拟征收(使用)先源乡土地位于ADS-2区片,补偿标准为52元/平方米。拟征收(使用)先源乡富强村土地位于ADS-1区片,补偿标准为75元/平方米。

四、安置意见

拟使用安达镇政府国有土地,万宝山镇政府国有土地,羊草镇政府国有土地,先源乡政府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事宜。经与安达镇立志村、安达镇铁西村、万宝山镇福民村、万宝山镇巨宝村、万宝山镇曙光村、万宝山镇兴晨村、万宝山镇长山村、万宝山镇中和村、先源乡富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口进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被征地乡镇,被征地乡镇逐级足额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所有权人银行账户,其分配方案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政策执行。

五、社会保障

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相关乡镇核实失地农民基本信息,并将符合政策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含实际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拟使用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2)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安达市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安达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55-7560014)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