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昌德镇政府、升平镇政府、火石山乡政府及羊草镇政府国有土地;拟征收昌德镇永福村、昌德镇龙德村、昌德镇庆新村、昌德镇立功村、昌德镇永兴村、昌德镇昌德村、昌德镇建设村、升平镇拥护村、升平镇保田村、升平镇太平村、升平镇板子房村集体土地。安达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以上15个权属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建设大庆油田2021年度产能建设系统工程,用途为采矿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使用昌德镇政府,面积16.0112公顷;升平镇政府,面积6.7647公顷;火石山乡政府(昌德镇飞地),面积0.2400公顷;羊草镇政府,面积0.1200公顷。合计面积23.1359公顷,其中农用地17.7857公顷,未利用地5.3502公顷。拟征收昌德镇永福村,面积4.3211公顷;昌德镇龙德村,面积0.4727公顷;昌德镇庆新村,面积0.6249公顷;昌德镇立功村,面积0.0120公顷;昌德镇永兴村,面积0.1200公顷;昌德镇昌德村,面积2.0265公顷;昌德镇建设村,面积0.0307公顷;升平镇拥护村,面积1.7593公顷;升平镇保田村,面积0.0719公顷;升平镇太平村,面积0.2085公顷;升平镇板子房村,面积0.4893公顷。合计面积10.1369公顷,其中农用地10.1369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规定执行。拟征收(使用)昌德镇政府、升平镇政府、火石山乡政府(昌德镇飞地)、羊草镇政府、昌德镇永福村、昌德镇龙德村、昌德镇庆新村、昌德镇立功村、昌德镇永兴村、昌德镇昌德村、昌德镇建设村、升平镇拥护村、升平镇保田村、升平镇太平村及升平镇板子房村土地位于ADS-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2万元/公顷。
四、安置意见
拟使用昌德镇政府、升平镇政府、火石山乡政府、羊草镇政府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事宜。经与昌德镇永福村、昌德镇龙德村、昌德镇庆新村、昌德镇立功村、昌德镇永兴村、昌德镇昌德村、昌德镇建设村、升平镇拥护村、升平镇保田村、升平镇太平村及升平镇板子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口进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逐级拨付至昌德镇永福村村委会、昌德镇龙德村村委会、昌德镇庆新村村委会、昌德镇立功村村委会、昌德镇永兴村村委会、昌德镇昌德村村委会、昌德镇建设村村委会、升平镇拥护村村委会、升平镇保田村村委会、升平镇太平村村委会及升平镇板子房村村委会,其分配方案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政策执行。
五、社会保障
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相关乡镇核实失地农民基本信息,并将符合政策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含实际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拟使用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2)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1日,公示期自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5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安达市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安达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55-7560014)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