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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斌(产权人)因该房屋现已动迁,并已完成回迁安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号:0045216号(新兴街11委,幢号:36-7,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安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