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财政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全级次企业,含出资企业和其他级次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企业提高资本回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推动出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指导出资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三)市纪委监委对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审计监督,对出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出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涉企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开展专项审计。承接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相关职责。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资企业进行行业监管,主要负责宏观调控、行业规划、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项目建设、行业发展、技术标准、规范服务、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出资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维护股东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政府与社会责任。
第二章法人治理
第六条出资企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七条出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八条出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市财政局行使股东会职权,市财政局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不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
第九条董事会是出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出资企业董事会应当建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是出资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执行。经理层应接受董事会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党组织、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积极构建高效、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三定方案”(定岗、定编、定薪)。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三定方案”由企业提出建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一节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负责人包括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等,其中:企业党组织书记兼任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为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同一企业任期达三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任职。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负责人为市管干部的,任免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备案。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市管干部、职工董事外的其他内部董事由市财政局提名委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比半数以上,出资企业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出资企业党组织会议研究、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考察审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出资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由出资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经市财政局初审,市政府审批后,依法组织开展市场化选聘、考察,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节出资企业员工管理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树立鼓励担当、注重实绩的导向。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实行递进式培养,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出资企业制定选拔任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相关程序任免。
第二十条出资企业推行定岗定员,实行人员总额控制。企业招聘人员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重点,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提出用工计划,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人员原则上公开招聘,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特殊管理人才以及流动性比较强的一线技工人员,可面向特定群体定向招聘,招聘方案经董事会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人员应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出资企业应引入市场竞争,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三节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并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绩效薪酬制管理,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工作。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审批后报出资人备案,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由市财政局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确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绩效挂钩。
第二十七条对出资企业中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由出资企业制定,董事会批准,经市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出资企业负责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董事会批准,考核结果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出资企业的员工绩效考核方案由出资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出资企业自主实施员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出资企业章程修改;
(二)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出资企业担保;
(五)出资企业重组改制;
(六)出资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产捐赠、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出资企业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出资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出资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决定事项为须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决定:
(一)规定标准以上的重大投资事项和融资事项;
(二)出资企业土地、房产及重大资产处置、转让行为;
(三)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四)出资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
(五)出资企业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六)其他需报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第一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项目融资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
第三十三条出资企业是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董事会决策投资事项应将企业党组织研究作为前置程序。
第三十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出资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三)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不得从事操控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出资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三十六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出资企业股权的,还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参考。
第三十七条出资企业依据主责主业、战略发展方向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出资企业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建立出资企业投资分级管理制度。并按如下要求履行项目决策程序: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投资500万元(含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后经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财政局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节融资、借款与担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的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
(四)其他融资行为。
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增资扩股、产(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出资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企业融资成本不得超过限制成本或达到企业资产负债警戒线。出资企业应当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和融资按期清偿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化解融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出资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出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融资对应标的或项目、融资成本等;
(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四十三条出资企业融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按如下要求履行项目决策程序:2亿元以下(含2亿元)且融资成本在年利率5%以下(含5%)的单个融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财政局;2亿元以下(含2亿元)但融资成本在年利率5%以上或2亿元以上的单个融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报财政局,再由财政局报请市政府讨论决定。融资项目额度在计划外的一律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出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第三方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出资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的,须报市政府决定。出资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六条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个人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五章出资企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和监督出资企业组织开展企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租、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以物抵债、拍卖、报废、核销等行为。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九条出资企业处置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由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市财政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处置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出资企业决策后,经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处置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资产进行打包处置的,按资产累计规模参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应程序,资产处置应通过公开形式进行处置。
第五十条出资企业资产对外租赁,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按《安达市财政局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安财发〔2024〕13号执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变化及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对自身现行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及时进行完善,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制度,并依法编制本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权属企业的合并报表,定期进行财产清理,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出资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出资企业要建立内审与外审机制相结合,对出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五条按照《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通知》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情节轻微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降薪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查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出资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纪查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出资企业所属权属子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其重大事项经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备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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