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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程序
(一)税务登记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下列证件: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8、住所或经营场所房产证明;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9、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取工本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
(二)变更登记程序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完毕交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件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程序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符合要求及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完整后,由审核人员深入纳税人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缴销发票、发票领购薄,税务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税务证件。
(四)停业、复业程序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在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后,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及其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五)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持填写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加盖印章的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收据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进行各税的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月终了后十日内;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十日内;
4、企业所得税月份、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
5、其他税种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
6、节假日可顺延申报。
(六)税款征收程序
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计算应缴税款,填写税收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持银行盖章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收据联,连同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税款。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就缴税款。
(七)帐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并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八)发票管理
纳税人可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和保管;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持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发票办理查验手续。
(九)违章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对有偷、抗税行为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税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必须向违章者说明违章事实和处罚依据;按规定签发有关税务文书,履行审批手续,及时送达纳税人,并告知诉权;纳税人要求听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地税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执罚,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其处罚决定。
(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地税机关发生争议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但在申请复议之前,必须先按主管地税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关行为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办税地址
1、城内纳税人在地税安达分局征收大厅办税(金牛路南,不含人力三轮车和个体营运机动车辆)。
2、个体营运机动车辆在营运车辆税费管理中心办税(土地局楼下)。
3、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税费管理所办税(北横金牛路至敬牛路中间)。
4、任民、中本、老虎岗、太平庄、吉星岗纳税人在地税任民分局办税(地址在任民镇内)。
5、安达镇、万宝山、卧里屯、火石山、先源、青肯泡纳税人在地税天泉分局办税(金牛路南地税局三楼)
6、升平、羊草、昌德纳税人在地税升平分局办税(地址在升平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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