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须知
(一)凡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拟定招工简章并持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招工简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1、本地用人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外地用人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和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招工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家庭用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适当放宽条件,按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招收30%的下岗职工。招聘信息发布的形式、招聘形式、报名面试的日期等由本公司与用工单位商定。
(三)凡用人单位需在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印刷等媒介发布用工信息,必须经市劳动就业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四)用人单位招工报名地点应设在本公司,洽淡成交后,由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名单并公布、备案。
(五)用人单位自招工成交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公司办理录用手续。
(六)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需到外地招用时,在本公司办理外出招工手续。
(七)无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后,都必须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集资、押金等方式作为录用条件向被录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
(九)招聘单位按规定缴付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租用场地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