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低保工作程序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社区)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布,没有异议的,10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批。
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审批手续。
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由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户主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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